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61号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619135555。
法定代表人:林荣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越军,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越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2020年9月30日,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李越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0年12月16日,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越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