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28号 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嘉安达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陈锡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魅力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大院自编**利远汽配城****商铺iv> 法定代表人:张昌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魅力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