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5797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法务。
被告:泉州玩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崇祥街2-7号四楼A区。
法定代表人:林景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玩力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因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