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74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姨,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金鑫卫浴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建材大世界东建材中心广场精品超市B区一楼063号。
经营者:郑国峰。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金鑫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