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55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L。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泽县顺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万通国际商城17-2-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1A。
经营者:王昌峰,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泽县顺峰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2021年4月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