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182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玲,广东伟然(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梦婷,广东伟然(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恒特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恒特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