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28刑初34号 公诉机关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世佳,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石家庄市深泽县,捕前住石家庄市深泽县。
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泽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一部刑诉〔2021〕Z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佳及其辩护人孙永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世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
在晋州市杜培云(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妈妈壹选”洗衣液、“卫新”洗衣液、“滴露”消毒液,在自己开设的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由杜培云代为发货。
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陈世佳在其淘宝店铺因被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被查封后,又以其他亲友的身份注册新的淘宝店铺继续销售假冒日化,经调取其开设的淘宝店铺的交易记录,被告人陈世佳共计销售335782.37元假冒日化。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世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世佳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世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被告人陈世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孙永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且主动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陈世佳非法获利3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
证人康某、李某等人的证言;
支付宝交易明细、淘宝交易信息;
鉴定材料;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辨认笔录及照片;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提取笔录及照片;
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世佳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世佳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世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当地司法机关调查,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世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将被告人陈世佳非法获利的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