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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与冠县超级奶爸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581民初1850号
案件名称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与冠县超级奶爸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冠县超级奶爸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1850号 原告: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59号海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晓燕 被告:冠县超级奶爸食品店,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泉中信花园小区4号楼6单元602室。

经营者:沈勇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超级奶爸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9994245号“纤妃笑”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冠县超级奶爸食品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披露冠县超级奶爸食品店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

4、判令由冠县超级奶爸食品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纤妃笑”品牌依托健康膳食和食品安全的理念,自2016年设立以来,致力于研发体重管理的营养膳食,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及大力推广,研发出了“纤妃笑”水果谷物代餐粉系列产品、“纤妃笑”益膳轻食代餐饼干产品以及“纤妃笑”“哟!小C”果摇系列产品。

纤妃笑”系列产品以其科学的营养搭配及丰富细腻的口感广受消费者喜爱,年均销量超过500万盒,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号召力。

烟台维克斯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系第19994245号“纤妃笑”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因原告系“纤妃笑”品牌的运营方,烟台维克斯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将第19994245号商标授权原告使用,且针对授权书出具前后的侵权行为,原告均有权以原告名义发起维权行动。

2020年10月,原告经调查发现冠县超级奶爸食品店在淘宝平台中经营的“美食伴侣身材管理中心”店铺销售“纤妃笑代餐粉正品官网6盒芊菲笑奸妃笑千非笑香蕉木瓜葛根苹果”产品。

原告经购买取证发现,冠县超级奶爸食品店所销售的侵权产品实物、产品外包装及宣传页面和链接描述上多处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一样的标识和名称;

同时涉案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的外观与原告产品的外包装的外观相同,且并无防伪标识。

冠县超级奶爸食品店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有鉴于此,原告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办〔2017〕123号《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的鲁高法办[2020]10号《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规定,临清市人民法院是聊城市辖区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和起诉的事实均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应由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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