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1006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创视界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广场路6号(创视界眼镜)。
法定代表人:王志航。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创视界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创视界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创视界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缴105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