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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爱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052号
案件名称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爱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爱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佳美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052号原告: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中心D园402。

法定代表人:吴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辽宁爱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光信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史凤阳,董事长。

被告:北京佳美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宝山,董事长。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林,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北京王景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环公司)与被告辽宁爱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佳美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

商环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芜湖商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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