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61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手机通讯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李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手机通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