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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61号
案件名称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61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手机通讯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李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手机通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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