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
被执行人:阜宁县阜城勇琪超市,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经营者:王琪勇。
申请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宁县阜城勇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37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阜宁县阜城勇琪超市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370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