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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清河县雅之魅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2054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清河县雅之魅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清河县雅之魅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054号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戴塔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雅之魅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杨二庄乡工业区(戴家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苏双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怀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299号网商产业园42787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张炳基。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河县雅之魅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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