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1805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永静,1989年2月5日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永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