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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侠、朱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4执1597号之十六
案件名称张美侠、朱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美侠;朱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1597号之十六被执行人:张美侠,女,1967年05月0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朱强,男,1963年08月13日生,汉族,住蚌埠市。

张美侠、朱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皖030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张美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朱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还款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2月17日通过法院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仅发现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美侠、朱强名下银行账户。

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的车辆情况,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美侠名下车牌号为皖A×××××的江淮牌汽车一辆。

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的工商登记情况,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张美侠在上海久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98%股权、安徽美久佳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90%股权、怀远县鑫磊酒类商贸有限公司的90%股权,执行人朱强在上海久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2%股权、安徽酒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100%股权。

三、本院已向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朱强公积金账户内有资金3136.03元,已进行强制提取。

四、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美侠、朱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美侠、朱强名下公司股权若干,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美侠名下车牌号为皖A×××××的江淮牌汽车一辆,因未扣押无法处置。

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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