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1597号之十六被执行人:张美侠,女,1967年05月0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朱强,男,1963年08月13日生,汉族,住蚌埠市。
张美侠、朱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皖030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张美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朱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还款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2月17日通过法院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仅发现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美侠、朱强名下银行账户。
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的车辆情况,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美侠名下车牌号为皖A×××××的江淮牌汽车一辆。
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的工商登记情况,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张美侠在上海久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98%股权、安徽美久佳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90%股权、怀远县鑫磊酒类商贸有限公司的90%股权,执行人朱强在上海久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2%股权、安徽酒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100%股权。
三、本院已向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朱强公积金账户内有资金3136.03元,已进行强制提取。
四、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美侠、朱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美侠、朱强名下公司股权若干,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美侠名下车牌号为皖A×××××的江淮牌汽车一辆,因未扣押无法处置。
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