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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泰安市泰山区万达优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民初26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泰安市泰山区万达优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泰安市泰山区万达优客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民初26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万达优客超市,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办事处万达广场G135号。

经营者:张波,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万达优客超市(以下简称优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客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优客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其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优客超市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优客超市负担。

事实和理由:纳益其尔是一家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自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天然无刺激,因其优良的护肤效果,深受消费者喜爱。

“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2013年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余种产品,多款明星产品因质量上乘、效果良好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热销,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纳益其尔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包括润肤液;

美容面膜;

化妆品;

滋养霜等。

经过纳益其尔大量宣传投入,“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2016年荣获AsiaBeautyAwards年度热销产品,并于2015、2016、2017连续三年荣获天猫金妆奖单品类大奖。

纳益其尔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的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随着“NATUREREPUBLIC”品牌知名度提升,市场上充斥大量假冒、侵权产品,严重的影响纳益其尔的品牌形象及损害其经济利益。

经调查发现,优客超市在位于泰安市泰山区××以西××商业街门头带有“中外优品生活馆”的店铺内销售与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纳益其尔的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纳益其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优客超市的行为,同时降低了消费者对纳益其尔优质产品的体验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侵犯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优客超市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纳益其尔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9)厦鹭证内字第98127号、第98128号、第98129号公证书、(2020)湘邵庆证字4861号公证书、7500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97575号公证书。

证明纳益其尔的主体资格及合法的授权,纳益其尔拥有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证据二、2020年5月8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出具的(2020)鲁潍坊奎文证民字第569号公证书一份;

封存侵权实物一件。

证明优客超市系侵权主体,其擅自销售侵犯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纳益其尔为固定证据购买侵权产品支出30元费用。

证据三、公证费发票三张,金额为2800元,纳益其尔共向七家经营业主采取公证证据保全,故按每家店支出公证费400元计算,证明纳益其尔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

优客超市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纳益其尔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成立于2009年2月7日,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事业种类业态:制造、批零、批发,项目:化妆品、衣服、鞋子、饰品、杂货外、生活用品、贸易。

2019年9月1日,纳益其尔原代表人郭锡玕签署授权书载明,被授权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邹文汇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纳益其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涉嫌侵犯其名下或其享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维权或行动,在各级不同法院,工商、版权、市场监督管理、专利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各公证处或其他职能机关,各电商平台等面前,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1、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代为制作、签署及发送律师函、警告函、起诉状、投诉、鉴定书等任何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法律文书;

2、代为提起行政投诉,刑事控告、民事诉讼等;

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撤诉、和解或接受调解并签收和解、调解协议;

代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代为申请诉前禁令、诉前或诉中证据保全、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措施;

代为交纳诉讼费等任何相关费用,接受赔偿款、谅解金、诉讼退费等款项;

3、在上述代理权限内转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任何行为。

委托期限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

2020年6月1日,纳益其尔现法定代表人郑芸虎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告知原法人代表是郭锡玕,新法人代表是郑芸虎,新法人郑芸虎追认原法人郭锡玕所签署的授权。

2020年8月1日,纳益其尔代表人郑芸虎签署授权书载明,除上述2019年9月1日的授权书1至3的权限外,4、受托人陈国平、邹文汇任何一方可以单独行使本授权委托书中所有的授权,受委托人有权在本次授权范围内委托第三方,受委托人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特别授权;

5、委托期限针对纳益其尔出具给陈国平、邹文汇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大使馆认证编号:(2019)韩领认字第0056725号,纳益其尔确认有陈国平、邹文汇律师继续行使上述权限,直至2023年12月31日。

2013年5月7日,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NATUREREPUBLIC”商标,注册号为第1049419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防晒液、滋养霜(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8月19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基尔(NATUREREPUBLICCO,LTD)。

2013年11月4日变更注册人为纳益其尔。

2020年4月20日,潍坊中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龙来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徐某及公证工作人员胡安然会同蒋龙于2020年4月24日来到位于泰安市泰山区××以西××商业街标有“⑥购物中心入口”字样的出入口西数第三家商铺,门头带有“中外优品生活馆”等字样的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蒋龙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现场以手机微信支付30元的方式购买了化妆品一盒,收款商户名称为万达优客超市。

付款后,蒋龙将付款信息进行截屏,取得截图一张,并随即将截图电子版发送给公证人员。

由公证人员使用自持手机对现场购买场所及相关场景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七张。

公证人员看到店内《营业执照》有“泰安市泰山区万达优客超市”等字样。

购买结束后,蒋龙将上述所购买的化妆品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由公证人员当日将上述所购买的化妆品拍照后进行封存,并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七张。

上述封存后的物品交由蒋龙保管。

对上述过程,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出具了(2020)鲁潍坊奎文证民字第569号公证书。

纳益其尔为此支付公证费400元。

当庭打开封存物品,内有绿色包装的“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一盒,在盒盖上部有一纸质标签,标签上印有“NATUREREPUBLIC”标识、芦荟横切面图案及防伪标识。

包装盒盖侧面及包装盒底部用突出字体标注“NATUREREPUBLIC”标识,盒子底部贴有纸质标签,印有条形码8806173420377,当庭扫描涉案商品二维码显示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规格300毫升,品牌纳益其尔。

在外包装盒体侧面也贴有纸质标签,标注有生产商是纳益其尔,总经销商是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经比对,纳益其尔生产的正品在其盒盖纸质标签的右下角有一个芦荟植物图案,该芦荟图案部分叶片内侧有锯齿状,这是纳益其尔特有的防伪标记,而被控侵权产品虽然也在同样位置印有芦荟植物图案,但叶片光滑,没有该项特征。

纳益其尔的正品盒盖上的图案底纹为光滑的,被控侵权商品底纹有暗网格状。

优客超市系成立于2019年10月17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波,经营范围为食品、化妆品、日用百货销售及网络经营。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纳益其尔授权陈国平、邹文汇律师享有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代为制作、签署及发送律师函、起诉状、投诉、鉴定书等任何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转授权的权利,因此,陈国平、邹文汇律师代表纳益其尔在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上的签字视为纳益其尔的盖章、签字,因此本案陈国平律师根据授权在起诉状中签字代纳益其尔提起诉讼是合法的。

纳益其尔的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并在有效内,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NATUREREPUBLIC,此种使用方式是一种具有商标意义或类似商标的使用行为。

纳益其尔的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润肤液,被控侵权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NATUREREPUBLIC,与纳益其尔的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相同。

经比对,正品上芦荟图案部分叶片内侧有锯齿状,而被控侵权商品无此特征;

正品上图案底纹为光滑的,被控侵权商品底纹有暗网格状,应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并非纳益其尔生产,对此不需要另行出具鉴定报告予以证明。

未经纳益其尔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的NATUREREPUBLIC标识已侵犯纳益其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纳益其尔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可以证明被控侵权商品是由优客超市销售的,因此,优客超市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纳益其尔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优客超市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优客超市的主观过错、经营时间、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纳益其尔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优客超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酌定为5000元,合理开支数额酌定为43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泰安市泰山区万达优客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泰安市泰山区万达优客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5000元;

三、泰安市泰山区万达优客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合理开支430元;

四、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230元,泰安市泰山区万达优客超市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泰安市泰山区万达优客超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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