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朝阳九华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李德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902号
案件名称朝阳九华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李德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朝阳九华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李德新;安徽省盛世王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ke_protected_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9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九华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大街长征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师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生,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新,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黑牛营子乡果蚕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盛世王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旧城镇盛河口村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法定代表人:盛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庙加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朝阳九华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德新、安徽省盛世王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王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19)辽0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李德新、盛世王府公司实施了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盛世王府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的专利,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其享有专利权,且其权利要求及摘要描述的技术特征与“装配式抗裂板墙”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中的特征相同。

盛世王府公司在网上宣传视频以及市场监督行政部门的取证,也证明其在施工中采用的技术是涉案专利,盛世王府公司施工人李德新是九华公司之前的施工人。

因此,足以认定李德新、盛世王府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二)李德新、盛世王府公司应赔偿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损失。

各方当事人为相同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九华公司主张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李德新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德新确实曾在九华公司处工作,但是并不懂专利,都是按照九华公司的要求施工,没有侵权。

盛世王府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九华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盛世王府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盛世王府公司不构成侵权,九华公司要求盛世王府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九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九华公司提出起诉请求:判令李德新、盛世王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判决李德新、盛世王府公司承担九华公司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九华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获得“装配式抗裂板墙”实用新型专利权。

李德新原在九华公司处工作,在工作中掌握了九华公司获得的“装配式抗裂板墙”实用新型专利技术。

2019年4月和7月,九华公司发现李德新从九华公司处辞职后到盛世王府公司工作,盛世王府公司在安徽省、河北省等地施工中使用了九华公司的专利技术,侵害了九华公司的合法权利,给九华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维护九华公司的合法利益,根据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李德新、盛世王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李德新原审未作答辩。

盛世王府公司原审辩称:(一)九华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盛世王府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九华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事实不存在。

对于九华公司所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集成房屋施工安装合同书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盛世王府公司存在侵权事实。

(二)对于九华公司要求盛世王府公司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盛世王府公司认为,假使盛世王府公司存在侵权,九华公司未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亦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直接要求盛世王府公司赔偿5万元等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九华公司对盛世王府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2017年7月26日,九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装配式抗裂墙板”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8年4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720912101.5,目前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原审庭审中,九华公司主张保护的是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2、3。

权利要求:1.一种装配式抗裂墙板,其特征在于,包括预制墙板及抗裂件,所述预制墙板数量为多个,多个所述预制墙板连接设置,所述抗裂件设于相邻的所述预制墙板之间,所述预制墙板包括抗裂件连接槽,所述抗裂件连接槽设于所述预制墙板侧部,所述抗裂件设于所述抗裂件连接槽上。

2.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装配式抗裂墙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抗裂件包括金属垫片、螺丝及螺母,所述金属垫片设于相邻的所述抗裂件连接槽两端,所述螺丝设于相邻的所述预制墙板之间,所述螺丝穿透所述金属垫片,所述螺母设于所述螺丝另一端。

3.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装配式抗裂墙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配式抗裂墙板还包括聚合物抗裂砂浆及网格布,所述预制墙板之间通过所述聚合物抗裂砂浆及所述网格布粘合连接。

经九华公司申请,2019年8月16日,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李德新、盛世王府公司的施工合同、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照。

同日,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位工作人员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侧施工现场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辽宁省朝阳市公证处(2019)辽朝市证民字第4714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1月19日,申请人九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雷申请对https://www.kuaishou.com/(快手)进行网页保全证据。

公证员齐某,4公证员助理邢玉昂,由微机操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行为。

公证书中的显示盛世王府重钢别墅工程第十一天等图片。

九华公司与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张朝生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张朝生为九华公司代理人,九华公司支付律师费伍万元,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代理费发票(价税合计5万元)。

九华公司为本案保全证据支付公证费500元。

另查明,亳州市盛世王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钢结构装配式房屋设计、制造;

装饰墙板、吊顶板制造、销售;

建筑用石加工、销售;

房屋建筑工程等。

2019年8月19日,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为安徽省盛世王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盛世王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建筑用墙板及稳固连接结构”。

2019年11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申请作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原审法院认为,李德新经传票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九华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九华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李德新、盛世王府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九华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三)李德新、盛世王府公司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九华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九华公司主张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2、3,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九华公司专利构成相同和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九华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其提交的公证书中的图片等证据无法识别出完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且盛世王府公司否认自己的技术方案与九华公司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故九华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九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九华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九华公司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拍摄的照片以及公证书照片中可以看出盛世王府公司在涉案项目中实施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方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盛世王府公司则认为,九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无法看出抗裂件、聚合物抗裂砂浆、网格布等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九华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的保护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应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就在案证据来看,九华公司提供的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中以及(2019)辽朝市证民字第4714号公证书所附图片无法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抗裂件”“所述抗裂件设于相邻的所述预制墙板之间,所述预制墙板包括抗裂件连接槽,所述抗裂件连接槽设于所述预制墙板侧部,所述抗裂件设于所述抗裂件连接槽上”的技术特征,故无法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为从属权利要求,是否落入从属权利要求的审查以落入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为前提,由于九华公司无法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权利要求2、3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故九华公司提出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的保护范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九华公司主张,其已经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转移至盛世王府公司。

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

(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该条是关于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规定。

本案涉案专利“装配式抗裂板墙”为产品专利,并非方法专利。

九华公司要求依据前款规定分配举证责任,于法无据。

九华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的全部技术特征,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九华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朝阳九华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原晓爽审判员  徐 飞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郝小娟书记员汪妮裁判要点案 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902号案 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 议 庭审判长:原晓爽审判员:徐飞、孔立明法官助理:郝小娟书记员:汪妮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9日涉案专利“装配式抗裂板墙”实用新型专利(ZL ZL201720912101.5)关 键 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举证责任当 事 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九华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盛世王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驳回朝阳九华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法律问题1.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标准2.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应该承担相应后果裁判观点1.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