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080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森,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杰雅日化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方元村西。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告:宿迁润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重庆北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仲俊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杰雅日化产品有限公司、宿迁润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其已经与河北杰雅日化产品有限公司和解,并且对方已经支付了和解款项,故其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