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73民初464号原告:北京墨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D栋801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肖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倩,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卫,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明,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卫东,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北省沧州市。
原告北京墨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墨致公司)与被告任卫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墨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戈、阳倩,被告任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墨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任卫立即删除其在https://renwei.net网站上发布的标题为《简易的深度学习标注、训练和测试平台》的文章,以及该文章评论中所公布的链接“http://github.com/wadefelix/ROIDeawer”,删除任卫在开源网站https://github.com上公布的wadefelix/ROIDeawer项下软件中属于墨致公司自己编写的“图像分析与评估软件”的源代码;
2、判令任卫在http://renwei.net网站上连续三十天刊登致歉声明;
3;
判令任卫赔偿墨致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4、判令任卫赔偿墨致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律师费)11000元;
5、判令任卫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墨致公司为一家主营计算机视觉与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公司,主要从事安检X光图像识别相关软件的设计开发工作。
2017年至今,墨致公司相继开发了“墨致图像处理软件”、“墨致图像自动识别软件”、“图像分析与评估软件”、“墨致图像一致性检测软件”等软件产品,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墨致公司为上述软件的著作权人。
任卫原系墨致公司的股东和监事,2018年2月将其持有的墨致公司股权转让,任卫在担任墨致公司监事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接触到上述软件的源代码。
2018年4月,墨致公司发现任卫擅自将墨致公司所有的“图像分析与评估软件V1.0”(简称涉案软件)的源代码发布在其个人网站http://renwei.net上,并在全球最大的开源软件平台https://github.com上发布了上述源代码,侵犯了墨致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案软件并非开源软件,任卫擅自发布该软件源代码及技术开发过程,使得涉案软件已事实上成为开源软件,其市场价值急剧缩水,任卫的涉案侵权行为导致了墨致公司的巨大经济损失。
为此,墨致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墨致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判如所请。
任卫辩称:一、墨致公司主张的涉案软件系任卫独立开发设计,墨致公司不享有著作权。
墨致公司从任卫处取得涉案软件代码,未经任卫许可以墨致公司的名义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反而损害了任卫的合法权益。
二、墨致公司起诉称其于2017年至今相继开发了涉案软件等软件,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同时墨致公司提交的其服务器上代码可查看开发Log信息,该log信息与任卫提交的开发Log信息一致,证明了任卫开发涉案软件时间远早于墨致公司所主张的所谓开发时间。
三、涉案软件不是职务作品,是任卫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开发的个人作品。
四、墨致公司无证据证明任卫存在其主张的侵权行为,任卫基于开源规则结合自己的能力为自己独立开发软件并无主观过错,任卫发布代码在先,任卫也无客观侵权行为。
五、墨致公司主张删除其所有的软件开发技术过程的文章并不存在,该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墨致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布软件名称为“图像分析与评估软件[简称:分析评估软件]V1.0”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著作权人“北京墨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7年3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未发表”,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登记号“2017SR381477”。
证书后附软件代码文档。
2018年3月26日,墨致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曦和任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墨致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由任卫和肖曦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其中任卫占10%股权,任卫愿意将其占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肖曦,肖曦愿意受让。
在任卫将其所占墨致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肖曦之前,任卫曾担任该公司的监事一职。
域名为“renwei.net”的网站由任卫注册,注册时间为2014年5月9日。
2018年4月25日,墨致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曦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提出申请,称为了保留证据材料,需对互联网的部分网页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肖曦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台式电脑,连接互联网,清除历史记录及缓存后,进行了以下主要操作:在www.bing.com输入“知乎任卫”进行搜索,点击“任卫-知乎-发现更大的世界”,进入后点击“renwei.net”,显示标题为“简易的深度学习标注、训练和测试平台”的文章,并在文章下方回复评论中附上链接“https://github.com/wadefelix/ROIDeawer”。
点击该页面中的网址https://github.com/wadefelix/ROIDrawer,进入该网站依次点击其中的“Branch:lavavel”和“master”,依次点击“Cloneordownload”、“DownloadZIP”,将文件下载,名称为“ROIDrawer-master.zip”。
针对以上公证过程,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了(2018)京国立内民证字第1092号公证书(简称第1092号公证书)。
任卫向墨致公司投递的入职简历显示其电子邮箱为renwei@livemylife.com,并附有网址https://github.com/wadefelix。
墨致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1、墨致公司产品手册;
2、墨致公司与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墨致公司的“墨致图像自动识别软件V1.0”1套,价款为10万元,墨致公司亦当庭出示了该合同发票;
3、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技术服务中心涉密载体异物检测系统检测报告,以证明墨致公司的主营范围为异物检测系统等图像识别相关软硬件;
4、办公用品领取单,显示任卫领取墨致公司发放的笔记本电脑和电暖器各一台,总价款3838元,并有任卫签字确认,以证明墨致公司为涉案软件开发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
5、银行业务凭证,部分借记账单摘要处载明“费用报销(任总报酬)”、“费用报销(域名及云服务费)”、“201703工资”、“费用报销(汽油)”、“费用报销(研发配件维修费)”等名目,收款人为任卫;
6、墨致公司域名注册信息,以证明www.mergesecurity.com的域名属于墨致公司所有;
7、软件源代码执行对比分析,以证明任卫在github和renwei.net网站上擅自公布的软件代码与涉案软件的源代码高度一致;
8、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开具的公证费发票,金额为3000元,以及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服务费发票,金额为30000元,以证明墨致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公证费和律师费。
针对上述证据,任卫表示不认可证据1的采购合同、证据2和证据3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可证据1中的发票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认可证据4、证据5、证据6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可证据8的真实性。
任卫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涉案软件原始代码、fo-dicom开源代码和原始开发记录(附光盘),以证明软件fo-dicom是开源代码,软件ROIDrawer完全由任卫开发;
2、域名mergesecurity.com购买及转移记录,以证明域名mergesecurity.com是任卫在2015年10月17日在阿里云平台购买,在2016年10月27日转移至墨致公司的股东肖曦名下,并非墨致公司所有;
3、ROIDrawer代码开发过程原始开发记录log信息,以证明任卫自2015年5月15日开始独立开发设计ROIDrawer软件代码等情况;
4、任卫开发设计的ROIDrawer代码2015年12月1日前版本与墨致公司申请著作权代码比对信息;
5、任卫开发设计的ROIDrawer代码2016年12月26日版本与墨致公司申请著作权代码比对信息。
墨致公司对于任卫提交的证据均不予以认可。
在本院组织的谈话质证和开庭审理中,墨致公司确认其所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版本为1.0版,表示涉案软件应属于法人作品,该软件由其法定代表人肖曦和任卫共同开发,肖曦负责功能要求、设计技术方案和实现客户方案等工作,任卫参与软件编写工作,任卫认可肖曦负责功能要求、实现客户需求等工作,但认为涉案软件源代码均为其本人开发编写,与墨致公司无关。
关于涉案软件中自行开发的代码功能,墨致公司称涉案软件的开源代码共计61224行,涉案软件中自行开发的代码共4877行,自行开发代码的占比约为7.38%,但构成该软件的核心代码,任卫公布的代码包括墨致公司自行开发的代码,泄露了其核心设计算法,并提交了显示源代码具体内容的书面材料。
任卫认可第1092号公证书中保全的“ROIDrawer”项下的文件公布了涉案软件的源代码,认为其个人网站“renwei.net”中的文章“简易的深度学习标注、训练和测试平台”评论中所附链接可以跳转查看涉案软件源代码,认可墨致公司所主张的4877行代码与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的代码一致,认为不需要做鉴定比对。
关于合理开支数额计算的问题,墨致公司称其提交的发票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三个案件的总支出金额,故本案中只主张11000元合理开支数额。
上述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股权转让协议、第1092号公证书、办公用品领取单、银行业务凭证、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任卫是否侵犯了墨致公司主张的其对“图像分析与评估软件V1.0”软件享有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本案中,鉴于任卫已经认可其于https://github.com网站上传公布的“ROIDrawer”项下的源代码与墨致公司从其服务器中下载获得的所主张的权利软件的源代码一致,但认为该软件属于其本人编写,著作权应属于任卫个人,故认定任卫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要件在于确定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在案证据来看,任卫于2015年即与肖曦共同创办并入股墨致公司,曾担任监事一职,亦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盈利事务,在软件的开发过程中,与墨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曦分工合作参与编写软件源代码,其所使用的办公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均由墨致公司出资提供,并获得相应报酬和其他支出的报销资格,在软件的开发编写过程中也需要肖曦参与规划功能需求和设计思路,以及对客户的方案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并提供专业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开发。
任卫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软件开发项目的编写者,其参与开发的软件是根据公司明确的开发目标,以及从事公司交待的本职工作活动所能预见的结果,也主要利用了墨致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故涉案软件属于特殊职务作品,任卫虽可以据此请求墨致公司对其开发编写软件的工作进行奖励,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应当由墨致公司享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七)项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结合前述认定,墨致公司享有涉案软件包括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著作权,任卫未经墨致公司许可,违背墨致公司意愿,在开源软件平台https://github.com上公布了涉案软件中自行编写的源代码部分,其个人网站http://renwei.net发布的文章“简易的深度学习标注、训练和测试平台”及评论所附链接跳转显示的内容亦提供了涉案软件源代码内容,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任卫的上述行为已然侵犯了墨致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墨致公司提出任卫应当删除涉案文章等主张,但该类诉求已经包含在停止侵害权利软件的著作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中,通过法院判令任卫立即停止侵害涉案软件的行为已经能够实现,故本院不再单独予以表述。
关于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考虑到任卫在其个人网站http://renwei.net发布了可提供涉案软件自行编写源代码的文章及链接,给墨致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墨致公司要求任卫在该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问题,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墨致公司的具体实际损失或任卫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任卫的涉案侵权情节和主观恶意程度、作品性质以及参考墨致公司所提交的涉案软件采购合同和履行情况等因素,认为墨致公司主张的20万元经济损失明显过高,本院将予以酌情确定为10万元。
对于墨致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鉴于其提交了公证费和律师服务费发票予以佐证,本院将基于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北京墨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图像分析与评估软件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任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个人网站http://renwei.net连续三十天刊登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致歉声明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任卫承担);
三、被告任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墨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和合理开支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北京墨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58元(已交纳);
被告任卫负担34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