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300号 原告:广东伟经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敦街道办事处三洲居委会羊大路38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谢建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齐柏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福巷92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苹,职务不详。
被告:庆云鹤东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徐园子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龙,职务不详。
原告广东伟经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鹤东林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齐柏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伟经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鹤东林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齐柏荣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庆云鹤东林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齐柏荣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伟经商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庆云鹤东林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齐柏荣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伟经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伟经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