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290号 原告:成都艾斯莱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姿,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动智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院**院****611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海博。
原告成都艾斯莱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动智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艾斯莱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云动智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艾斯莱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成都艾斯莱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