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4780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被告:深圳市深粮多喜米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粮库一号路深圳市粮食储备库二楼。
法定代表人:戴斌。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粮多喜米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