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991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耀。
被告:张义胜,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浙川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黄宗耀,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万年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义胜、黄宗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