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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佳俊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663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佳俊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佳俊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66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晶,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佳俊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711号万达揽湖苑19幢商111、商111上。

经营者:李亚,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佳俊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韩利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王惠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晨一 书记员夏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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