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821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快乐购超市,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三岔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A2Q63GB7F。
经营者:陈俊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呈意,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86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快乐购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艳阳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