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39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鳌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原始村服装店,住所,住所地:薛城区财富大世界****社会信用代码×××P0T。
经营者:薛大鹏。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原始村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