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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李俊英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290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李俊英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李俊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宝岛弋视眼镜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290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晶美眼镜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张家口宝岛弋视眼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至善街1号尚峰广场1号楼负一层C003。

法定代表人:李俊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鑫,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英,女,蒙古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鑫,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晶美眼镜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李俊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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