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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314号
案件名称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美安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314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到庭)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到庭)被告:武汉美安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29栋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胡磊。

(到庭)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未到庭)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武汉美安高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美安高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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