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4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乐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11圣摩尔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里卡多•贝里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乐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84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乐富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