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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3470号
案件名称乐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4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乐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11圣摩尔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里卡多•贝里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乐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84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乐富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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