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6702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泉汇特酒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西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郭会苓。
被告:香河县天泉酿酒厂,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钳屯乡双安路北侧。
投资人:何佰键。
被告:寒亭区汇客大润来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办潍北农场总场。
经营者:王瑞红。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泉汇特酒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香河县天泉酿酒厂、寒亭区汇客大润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