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08号 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炬光园炬科路120号、122号2、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68180470M。
法定代表人:刘显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静,浙江震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飞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万盛商贸城2幢2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J3Q5E。
法定代表人:余明明。
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飞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