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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东旭精工制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12民初28655号
案件名称抚顺东旭精工制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抚顺东旭精工制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12民初28655号原告:抚顺东旭精工制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葛布后街**楼****。

法定代表人:齐凤伟,研发部经理。

被告: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院**楼******div>法定代表人:刘亚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康,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抚顺东旭精工制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东旭公司)与被告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圣州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抚顺东旭公司诉称:1.依法判决北京圣州公司因谎称已开具、过月不能开具、拒不依法开具发票给我公司造成的平账抵扣税务风险损失240元;

2.依法判决北京圣州公司恶意扣押裁定书21天使我公司不得不仓促起诉过程中所增加的加班费21元;

3.依法判决北京圣州公司给我公司造成的第25667095号“东方精工”法律诉讼程序经济损失16000元;

4.依法判决北京圣州公司因欺骗和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40元;

5.依法判决本公司不丧失因北京圣州公司私刻、伪造我公司公章,在完全违背我公司委托和意愿的情况下,在未经我公司同意和授权,在我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进行违法提交所导致我公司第25667049号“东旭精工”商标权丧失而再次对北京圣州公司起诉的权利;

6.本案诉讼费由北京圣州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北京圣州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签署了《商标驳回复审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我公司于6月28日依协议书完成付款,之后向北京圣州公司催要发票,对方先是声称已经开具发票让我公司耐心等待,后来承认未开具发票且无法开具。

双方签订协议书前,我公司反复和北京圣州公司确认、沟通,要求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文案必须要经过我公司同意确认后才能提交。

但距离提交最后期限还有8天时,北京圣州公司告知我公司文案已经提交。

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需要我公司签字盖章,北京圣州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委托要求,在违背我公司意愿、未经我公司同意授权的情况下,私刻、伪造我公司公章,草率提交文案。

将原本无丝毫难度的第25667095号“东方精工”商标申请的驳回复审逼入了根本没有必要进行的法律诉讼程序才得以挽回,造成我公司诉讼损失。

后北京圣州公司又扣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长达21天,导致只有9天时间完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我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不亲自撰写起诉状、仓促起诉,加班加点,现象征性要求北京圣州公司赔偿21元加班费,且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只需260元,北京圣州公司收取我公司300元,造成40元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抚顺东旭公司与北京圣州公司就商标复审和商标检测事项签订协议书,约定抚顺东旭公司就商标复审和商标检测事项委托北京圣州公司代理。

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系商标代理合同,非普通民事的服务合同,故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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