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66号之一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坞根镇下呈工业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80479015W。
法定代表人:郑道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粤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永豪轩办公楼五楼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ULH6X8。
法定代表人:梁亮学。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6号3幢5层5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粤乐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3045元,均由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