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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夕雅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马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697号
案件名称商水县夕雅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马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商水县夕雅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马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6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商水县夕雅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张明乡沟西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盛,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马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颖水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马学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水县夕雅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马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知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河南马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对商水县夕雅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商水县夕雅食品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马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知民初3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马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河南马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商水县夕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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