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359号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执行董事。
被告:张彬,女,汉族,2001年4月14日生,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