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怀涛,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春,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汉莫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四路****。
法定代表人:李小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怀涛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汉莫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白怀涛以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白怀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白怀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均由白怀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