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79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泰服妮商贸网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杏川村旧厝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4MA31Y70C6Y. 经营者:杜乌幼,女,汉族,1953年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杏川村旧厝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呈祥,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泰服妮商贸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