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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1587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余纳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5877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余纳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衿阳路(新村)7栋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与被告新余纳斯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错误,故原告花亦浓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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