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5877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余纳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衿阳路(新村)7栋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与被告新余纳斯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错误,故原告花亦浓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