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548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豪腾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灜坤路4号院1号楼E1-4-1。
法定代表人:张国成。
被告:张国成(北京世豪腾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豪腾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国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