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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京山大树粮油有限公司、京山县罗店镇大树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644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京山大树粮油有限公司、京山县罗店镇大树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京山大树粮油有限公司;京山县罗店镇大树米厂;成都恒博融信超市有限公司(原成都世纪华联融信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644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远丽,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大树粮油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罗店镇大树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江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京山县罗店镇大树米厂,住,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大树村/div> 投资人:陈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江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恒博融信超市有限公司(原成都世纪华联融信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花都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黄孙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娇,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京山大树粮油有限公司、京山县罗店镇大树米厂、成都恒博融信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京山大树粮油有限公司、京山县罗店镇大树米厂、成都恒博融信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324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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