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3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澧泉路晓军副食门市。
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澧泉路西侧北数第1、2、3间,澧泉路与会盟路交叉口西南角“晓军副食”。
经营者:梁海霞。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澧泉路晓军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