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77号 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39号63幢三层S区043号。
法定代表人:程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市禹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八大街东区B座2-902室。
法定代表人:苏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廊坊市禹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