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11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佰信通手机营业厅,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满城宾馆楼下西侧第四门(东南片区)。
经营者:王丽莉。
被执行人:王丽莉,女,1978年9月8日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佰信通手机营业厅、王丽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民初41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佰信通手机营业厅、王丽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冻结、扣划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311.31元。
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和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佰信通手机营业厅、王丽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