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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怡然日用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5361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怡然日用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怡然日用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5361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PB5TB56。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怡然日用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东平官沙北巷13号9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0TPT3Q。

经营者:郑金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怡然日用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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