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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林政建材经营部、上海天美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8527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林政建材经营部、上海天美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林政建材经营部;上海天美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852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林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张备战。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雪峰,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妍,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美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草高支路XXX-XXX号(双)1楼2室、314-328号(双)1楼。

法定代表人:夏象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雪峰,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妍,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林政建材经营部、上海天美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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