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964号 原告:璞优(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11B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0639440P。
法定代表人:北野大树(KITANOTAIKI)。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津,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雷大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霆路21号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3G9246。
法定代表人:何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璞优(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雷大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璞优(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璞优(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璞优(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璞优(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