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657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金赦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卫校街南首路西(门头招牌展示有“金赦超市”)。
经营者:王金赦。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金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