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高唐县福多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4686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高唐县福多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高唐县福多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686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5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福多多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丘湖办事处金城东路南(门头招牌为“福多多超市) 经营者姓名: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福多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