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7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郫县开心益加益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方碑村金河路173号附75-76号。
经营者:杨达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达全,系经营者弟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达全,男,200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郫县开心益加益副食超市、杨达全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706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郫县开心益加益副食超市、杨达全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郫县开心益加益副食超市、杨达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郫县开心益加益副食超市、杨达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郫县开心益加益副食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