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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明与礼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9397号
案件名称梁嘉明与礼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嘉明;礼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9397号原告:梁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龙,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礼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21F。

法定代表人:ILANRAHAMIMMAIMON。

案件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诉求: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第20762855A号、第20762855号注册商标“HEYCAFÉESPRESSO”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1600元,律师费2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主张其是第20762855A、2076285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被告在网站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使用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发布广告推广其商品服务,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一、关于原告注册商标权利问题。

根据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原告是第20762855A号、第20762855号注册商标“HEYCAFÉESPRESSO”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是第35类及43类,包括广告宣传、咖啡馆、茶馆、餐厅等。

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二、关于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问题。

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原告在“https://www.canyincha.com”网址中查找到显示以被告名义发布的涉嫌侵权广告,且相关信息与被告的企业登记信息一致,在没有反驳的证据否定该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相关广告为被告所发布或受被告委托而发布,相关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其广告中使用了“heycafe”及“HEYCAFE”作为其推介的咖啡、零食、新茶饮经营项目品牌,并邀请不特定的公众加盟经营,其使用的“heycafe”及“HEYCAFE”品牌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前半部分标志性名称的字体相同,上述识别文字在隔离状态下以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力,足以产生误认与混淆,被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三、关于被告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原告诉求被告停止对其上述注册商标侵权的行为,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求被告赔偿损失,亦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但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侵权的获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综合原告不能证明其注册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费用的合理性、被告在网络直接以相同的标识发布广告招揽不特定公众加盟经营主观过错程度较大、网店显示申请加盟145人影响较大、被告在网站要求单店收取加盟费5万元等因素进行考虑。

本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60000元。

对于原告超出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内容一、被告礼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梁嘉明第20762855A号、第2076285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heycafe”及“HEYCAFE”的侵权标识;

二、限被告礼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嘉明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60000元;

三、驳回原告梁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梁嘉明承担258元,被告礼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国洪人民陪审员  杨述泽人民陪审员  彭文昌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锦弟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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